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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用摩托车 管理规定警用摩托车/治安巡逻摩托车管理规定:治安巡逻摩托车是保安公司配发给各部门使用的制式装备,为规范管理和妥善使用,切实加强对治安巡逻摩托车的管理,充分发挥治安巡逻摩托车在治安防范、交通管理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结合我公司治安巡逻摩托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:
一、治安巡逻托车主要用于城区内巡逻、检查、督察使用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作它用。 九、治安巡逻摩托车专门用于日常路面巡逻防范活动,用于除巡逻外的办案或其它工作用途必须经过单位主要领导批准。严禁公车私用或作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。 十、治安巡逻摩托车不执行巡逻勤务时一律由使用单位集中停放、统一保管。 十一、治安巡逻摩托车仅限于城区内行驶,如遇特殊情况(追捕犯罪嫌疑人或办理紧急事务)需要驶出辖区外,要经上一级领导审批,并将驾驶人员、外出时间和归队时间,行驶里程,车辆状况登记备案。私自驾车出辖区,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,后果自负。 十二、驾驶治安巡逻摩托车执行巡逻勤务时必须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》和其它有关交通管理规定。 2.车辆的维修保养 十三、部门经理负责治安巡逻摩托车的管理,定期保养、维修。 十四、车辆使用责任人必须保持车辆日常清洗、保养、保修等工作,每日上岗前要进行擦拭,保持车容车貌整洁。 十五、车辆一般维修、保养由使用人自己负责,大型维修报请公司主要领导审批,报行政部备案,送定点修理厂维修。并将车辆报修时间、报修理由、更换配件、维护费用等情况详细记录在《巡逻摩托车管理使用台帐》。 十六、治安巡逻摩托车因驾驶员人为损坏,维修自己负责。 车辆的管理使用责任 十七、公司将治安巡逻摩托车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督察内容。专职督察人员在督察时发现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治安巡逻摩托车的,可以当场扣留治安巡逻摩托车或警告当事人;情节严重的移交交巡警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:
3、驾驶治安巡逻摩托车的违章、违规行为,不服从交巡警部门处理的; 4、私自喷涂治安巡逻摩托车外观标志,以及伪造、涂改治安巡逻摩托车牌证的; 6、车辆维护保养不及时,存在严重安全隐患; 7、车辆逾期未参加检审或超过保险期限仍上路行驶的; 十八、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,本公司将按照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以及我公司《车辆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,并与各单位及个人绩效考评挂钩。 二十、此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