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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用摩托车 管理规定

警用摩托车/治安巡逻摩托车管理规定:治安巡逻摩托车是保安公司配发给各部门使用的制式装备,为规范管理和妥善使用,切实加强对治安巡逻摩托车的管理,充分发挥治安巡逻摩托车在治安防范、交通管理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结合我公司治安巡逻摩托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:


1.车辆使用管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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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治安巡逻托车主要用于城区内巡逻、检查、督察使用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作它用。 
二、行政部负责车辆的管理、调度和使用。使用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。 三、治安巡逻摩托车必须按期检验,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,过期未检、无保险的摩托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。
四、驾驶员要爱护车辆,小心驾驶,经常检查、定期保养,确保治安巡逻用车辆处于良好状态。  
五、车辆发生小故障时,由责任人负责维修。如果有大的故障,需报上级领导审批,方能维修。  
六、驾驶治安巡逻托车执勤时要警容严整,佩戴执勤证,携带警棍、对讲机等执勤装备。遵守交通规则和校区道路行驶规定。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,后果自负。  
七、车辆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使用车辆,停车时要上好防盗锁,造成治安巡逻托车损坏、丢失的,由使用人照价赔偿,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八、治安巡逻摩托车的使用遵循“谁使用,谁管理,谁负责”的原则,符合使用规定,落实专人专车专用,不得随意转借(让)他人使用。使用治安巡逻摩托车时,后座不准带除专职巡逻或保安之外的非工作人员,严禁车辆后座人员有侧坐、搂抱等损坏保安形象的行为,严禁将车辆牌照卸下或遮挡。

九、治安巡逻摩托车专门用于日常路面巡逻防范活动,用于除巡逻外的办案或其它工作用途必须经过单位主要领导批准。严禁公车私用或作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。
十、治安巡逻摩托车不执行巡逻勤务时一律由使用单位集中停放、统一保管。
十一、治安巡逻摩托车仅限于城区内行驶,如遇特殊情况(追捕犯罪嫌疑人或办理紧急事务)需要驶出辖区外,要经上一级领导审批,并将驾驶人员、外出时间和归队时间,行驶里程,车辆状况登记备案。私自驾车出辖区,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,后果自负。  
十二、驾驶治安巡逻摩托车执行巡逻勤务时必须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》和其它有关交通管理规定。 
 
2.车辆的维修保养
 
十三、部门经理负责治安巡逻摩托车的管理,定期保养、维修。 十四、车辆使用责任人必须保持车辆日常清洗、保养、保修等工作,每日上岗前要进行擦拭,保持车容车貌整洁。
十五、车辆一般维修、保养由使用人自己负责,大型维修报请公司主要领导审批,报行政部备案,送定点修理厂维修。并将车辆报修时间、报修理由、更换配件、维护费用等情况详细记录在《巡逻摩托车管理使用台帐》。
十六、治安巡逻摩托车因驾驶员人为损坏,维修自己负责。
车辆的管理使用责任
十七、公司将治安巡逻摩托车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督察内容。专职督察人员在督察时发现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治安巡逻摩托车的,可以当场扣留治安巡逻摩托车或警告当事人;情节严重的移交交巡警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:


1、不按规定使用治安巡逻摩托车,滥用警灯、警报器,不按规定携带警用摩托车牌证或者挪用、转借牌证的;
2、非工作需要将治安巡逻摩托车停放在宾馆酒店、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;

3、驾驶治安巡逻摩托车的违章、违规行为,不服从交巡警部门处理的;

4、私自喷涂治安巡逻摩托车外观标志,以及伪造、涂改治安巡逻摩托车牌证的;
5、驾乘治安巡逻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;

6、车辆维护保养不及时,存在严重安全隐患;

7、车辆逾期未参加检审或超过保险期限仍上路行驶的;
8、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、督察大队、行政部报备的。

十八、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,本公司将按照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以及我公司《车辆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,并与各单位及个人绩效考评挂钩。
十九、本规定由行政部、督察大队负责解释。

二十、此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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